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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种子市场格局发生了极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从根本上打破了由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供种的格局,把种子企业全面推向了市场.优势企业异军突起,一种"以大基地生产优势企业为依托、以优势销售企业为桥梁、以乡村农技组织和种子经销商为供种主体"的经营局面正在形成.优胜汰劣,竞争激烈,市场无情,十分残酷.为此种子管理部门要以规范开放型种子市场,保护种子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为宗旨,以<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依据,以实施五查(即查标签、查包装、查档案、查质量、查未审定品种)为主要内容,以组织联合检查、拉网式检查和对重点季节、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实行重点检查为措施,组织开展种子市场整顿和执法检查工作.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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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种子市场格局发生了极大变化,优势企业异军突起,一种以大基地生产优势企业为依托、以优势销售企业为桥梁、以乡村农技组织和种子经销商为供种主体的经营局面正在形成.种子管理部门要以规范开放型种子市场,保护种子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 ,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以<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依据,以实施五查 (即查标签、查包装、查档案、查质量、查未审定品种 )为主要内容,以组织联合检查、拉网式检查和对重点季节、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实行重点检查为措施,开展种子市场整顿和执法检查.使种子生产、经营更加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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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使种子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繁荣种子市场,保证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加大种子管理力度,为农民安全用种提供保障,为种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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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颁布实施2年了.为深入贯彻《种子法》.我市一方面组织种子行业在职人员学习《种子法》,要求做知法、懂法、守法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另一方面加强了对辖区内种子市场的管理工作.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确保了农业生产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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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上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两年后,<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种子条例>)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农作物种子法规在我省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也预示着我省依法治种具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强大的法律武器.<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地位,<省种子条例>赋予了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的职责.那么,如何加强种子执法和行政管理,促进我省种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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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入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必将不可避免地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来。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开,种子经营主体资格和种子销售行政区域的打开,出现了不同经营法人资格的科研、个体、民营企业,同时外国种子企业也会看好中国种业市场,国际间的种子贸易将会迅速发展,在此情况下,种子在流通领域中的质量纠纷将越来越多。因此,加强种子监督检验,切实提高种子质量水平,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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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种子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它对于依法治种、以法兴种必将产生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种子法》实施两年来,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肤浅的看法,供广大同仁商讨。1问题1.1站司分设,并未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真实局面《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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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和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对优良种苗的需求不断增加,品种更换,国内外种苗的大量引进种植,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蔓延形势异常严峻,检疫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后,种子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种子检疫问题更加突出.据统计,目前在黑龙江省发生的检疫对象已由1990年以前的6种,增加到了16种,同时,传播蔓延势头和危害程度也令人担忧.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各方配合,应对种子市场新形势,切实加强种子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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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种子经营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新优品种不断涌现,种子市场十分活跃,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二是经营单位质量意识不强,管理不严谨;三是制假售假,以劣充优,以假乱真;四是种子包装、种子标签极不规范;五是种子生产缺乏规范管理。为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彻底改变种子市场的不良经营环境,确保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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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及农民收入的增长。因此,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后,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在实施种子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种子经营及使用行为予以了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正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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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虽然繁荣了种子市场,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种子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十多项指标决定了种子的价值,而这十多项指标没有一个健全的查询平台。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农民对种子信息的缺失,通过各种手段对农民进行欺骗。假冒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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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种业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略的问题。据可靠资料统计,几年来农业部已查处、通报的大案要案有10多起,收到的举报案件3000余件,各地种子管理部门收到、查处的案件达6万余件。举报到农业部的种子案件,绝大部分都与中小公司经营不合法有关。许多小公司钻法律空子,抓住种子管理部门跨区办案不便的弱点,将不合法种子装在合法的包装袋中跨区域销售,或者刊登虚假广告,利用邮寄手段坑害农民,搅乱国内种子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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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管理力度不断加强,农业生产用种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农民用种安全程度不断上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格局已基本形成。但种子事故、质量纠纷、种子案件还时有发生,销售未审定品种、质量不达标、包装不规范、品种越区种植、虚假广告宣传、品种侵权等问题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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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的落实,使我国种子产业有了飞速发展。面对新形势,作为基层县级种子管理站,应由过去单一的行政执法,逐步走上管理和服务并重的轨道。[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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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后,种子市场全面开放,中国种业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种子质量显著提高,营销服务逐步优化,商业资本进入种业,新品种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种子营销网点遍布县、乡各地,不同品种和质量的种子在市场上拉开了价格差距,农民基本上可以购买到自己所需的种子。与此同时,种子市场也出现了一些现象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那就是有些地区和部分品种的种子价格明显上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