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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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守林,张云,王彦丽,杨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解读[J].北方牧业,2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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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守林 张云 王彦丽 杨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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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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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上接第5期)(三)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1、生物制品类兽药。根据《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生物制品类(即非本企业研制、非转让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除提供共性资料外,还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菌(毒、虫)种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各一式一份。提交的样品应当由省级兽药检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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