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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准调证明"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引用本文:王文顺.对实行"准调证明"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J].福建畜牧兽医,2007,29(3):66-67.
作者姓名:王文顺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鼎汾水关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355201
摘    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福建省于2002年1月15日首次以政府令(第71号令)的形式出台了<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政府规章.<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的简称)后方可调入.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证明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重大动物疫病  安全管理办法  动物产品  疫病传播  福建省
文章编号:1003-4331(2007)03-00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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