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准调证明"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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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顺.对实行"准调证明"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J].福建畜牧兽医,2007,29(3):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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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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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福鼎汾水关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355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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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福建省于2002年1月15日首次以政府令(第71号令)的形式出台了<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政府规章.<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的简称)后方可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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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证明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重大动物疫病 安全管理办法 动物产品 疫病传播 福建省 |
文章编号: | 1003-4331(2007)03-006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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