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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证应在何时收回的商榷
引用本文:王双同,王学文,刘罡,吴海斌.动物免疫证应在何时收回的商榷[J].今日畜牧兽医,2004(1).
作者姓名:王双同  王学文  刘罡  吴海斌
作者单位:河北省香河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河北香河065400 (王双同,王学文,刘罡),河北省香河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河北香河065400(吴海斌)
摘    要:根据《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耳标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依据上述规定“动物免疫证明”和“动物免疫耳标”成为动物出售的必须条件,缺一不可。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具有免疫耳标的动物可以出具检疫证明。在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异地引进动物尤其生猪,由于在仔畜时该动物的“动物免疫证明”经当地检疫部门进行产地检疫后已被收回。导致该动物再次出售时只具有“免疫耳标”但无“动物免疫证明”。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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