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兽药使用“四项制度”措施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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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金池,宋士君,宋国翠,宋士忠.落实兽药使用“四项制度”措施的探讨[J].吉林畜牧兽医,2015,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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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金池 宋士君 宋国翠 宋士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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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东丰县鹿业发展服务中心,吉林东丰,136300 2. 东丰县黄河镇畜牧兽医站,吉林东丰,13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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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兽药残留监控"153"行动方案,提出了兽药使用环节执行的"四项制度"即:一是建立和落实规模养殖场(小区)聘用驻场兽医资格审查制度。要向规模养殖场(小区)及时推介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有关信息。规模养殖场(小区)聘用的驻场兽医需经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备案后,方可聘用。二是建立和落实兽药采购备案制度。规模养殖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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