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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一起病害肉案的粗浅体会
引用本文:陈庆银.对处理一起病害肉案的粗浅体会[J].中国动物检疫,1994(6):29-30.
作者姓名:陈庆银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545005
摘    要:1991年3月24日,我所监督员查获××肉联厂的一个购销公司、两个销售门市部批发销售病害肉品南美产的牛百叶62公斤。我所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6)46号文的第四条规定,分别作出全部销毁牛百叶和经济处罚4000元的决定。兽医监督机构对经营单位违反“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罚款之重,处理之严格,当时在柳州,尚属首例。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笔者有几点粗浅的体会,供读者参考。一、书证。(一)查获出售病害肉时的现场调查笔录。时间、地点、病害肉品名、数量、来源、当事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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