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复议案胜诉中得到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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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书云,张仲相.从一起复议案胜诉中得到的启示[J].中国动物检疫,1996(3):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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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书云 张仲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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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柳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545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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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西第一起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复议于1995年9月26日以柳州市大鹅食品公司败诉,柳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胜诉告终。柳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于1995年6月18日以“柳州市大鹅食品公司1995年4月17日本按检疫操作规程检疫(验),其公司自宰自检的内部屠场发生牲猪一类传染病疫情,致使同群同栏染疫的21头病害猪宰杀出场鲜销,造成疫源扩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广西区人民政府挂政发1991]93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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