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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经营权下放的实践与建议
引用本文:吴怀民,钱文春,金杏丽.蚕种经营权下放的实践与建议[J].蚕桑通报,2017(4):35-37.
作者姓名:吴怀民  钱文春  金杏丽
作者单位:1. 湖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浙江 湖州,313000;2. 德清县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浙江 德清,313200
摘    要:正长期以来,由于蚕种的特殊性,一直由指定单位统一经营。而安吉县早在2005年前,就明确由蚕种生产企业承担辖区供种;重点产区德清县2016年春期起、湖州市本级(吴兴、南浔区)2016年秋期起,相继实行蚕种经营体制改革,事业性质的县、市蚕桑站不再经营蚕种,而将蚕种经营权交给蚕种生产企业。从一年多的实践看,对接平稳,运作顺畅,既保障了蚕种供应,又有利调动企业积极性、确保蚕农利益。1经营权下放前的经营体制

关 键 词:蚕种供应  经营权  生产企业  经营体制改革  企业积极性  统一经营  事业性  南浔区  湖州市  德清县  安吉县  辖区  实践  供种  对接  单位  产区  蚕桑  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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