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11)
引用本文:姚源锋.《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11)[J].兽医导刊,2013(9).
作者姓名:姚源锋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530001
摘    要: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