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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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源锋.《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11)[J].兽医导刊,2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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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源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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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5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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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人工捕获野生动物检疫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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