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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违法案件看《动物防疫法》的欠缺
引用本文:黄高明.从一起违法案件看《动物防疫法》的欠缺[J].中国牧业通讯,2001(1):29-30.
作者姓名:黄高明
摘    要:2000年4月5日下午4时许,福建省三明市畜牧兽医站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本市百花菜场有人出售病猪肉。经迅速组织人员检查,从254号摊位肉商张某的摊位下查出不合格肉类10余公斤。经现场观察鉴定,此肉已被切成每块重1至1.5公斤大小,肉色暗红,胁间明显存有紫色凝固血液,为未放血或放血不尽所致,不能出示有效检疫证明,可能系病死猪肉类,肉上虽有兰色印讫,但模糊不清,不能确认系检疫合格印讫。据张某陈述,该肉系一为其运肉者托其代办销售,未曾售出过,并称无法找到送肉者,也不能提供其详细地址及电话号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张某立即停止经营,没收10余公斤病猪肉,因其未曾出售故也无非法所得没收,建议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处理。从以上的处理结果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违行的制约力度太小,明显存在着缺陷。经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动物防疫法》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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