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贩运肉猪逃避检疫案的处理"一文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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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甘松芝.对"无证贩运肉猪逃避检疫案的处理"一文的质疑[J].广西畜牧兽医,2003,19(6):276-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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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甘松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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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百色市兽医卫生监督所,百色,5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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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贵刊 2 0 0 3年第 4期刊登那坡县冉权龙的“无证贩运肉猪逃避检疫案的处理”一文 ,阅后深感多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现指出供参考。1 文中对王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 0 0元的罚款和对剩余的 1 1头待宰肉猪进行补检 ,加倍收取检疫费。此处没有说明罚款3 0 0元的具体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中对“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依法补检” ,没有罚款的规定。第五十条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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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证贩运肉猪逃避检疫案 《动物防疫法》 罚款 行政处罚 执法程序 法律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2-5235(2003)06-027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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