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指导文件——基于大田试验数据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指导意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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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振山,钱传范,李文志,何艺兵,杨永珍,李文华,宿小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指导文件——基于大田试验数据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指导意见(一)[J].农药科学与管理,2008,29(4):3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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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振山 钱传范 李文志 何艺兵 杨永珍 李文华 宿小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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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加利福尼亚大学昆虫系,美国,里弗赛德,92521-0425;中国农业大学应用化学系,中国,北京,100094 2. 中国农业大学应用化学系,中国,北京,100094 3. 美国杜邦公司植物保护业务部Stine Haskell研究中心,美国,特拉华,19714-0030 4.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中国,北京,100026 5. 中国农业大学应用化学系,中国,北京,100094;美国杜邦公司植物保护业务部Stine Haskell研究中心,美国,特拉华,19714-0030 6. 全国农业展览馆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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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大残留限量(MRLs)也称容许量(Tolerance),是指食品和饲料上/中的残留浓度的法定限量.设定这些最大残留限量所使用的方法在促进国际间贸易、协调一致和工作分担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以往美国和加拿大农药残留限量的设定方法一般是从一批监督田间试验数据中找出最大残留值,然后将数值向上进位.关于残留限量应该比田间试验最大残留值高出多少方面缺乏相关的指导方法,因而来自不同政府机构的评估者对设定水平和向上进位程度意见不一.限量设定程序中存在的这种主观性常常导致不同的评估者基于同一数据却提出不同的残留限量值.美国环保局(EPA)和加拿大卫生局(HC)因而决定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残留限量协调工作组",其成员来自EPA下属的农药管理局(OPP)和HC下属的有害生物管理局(PRMA),还包括来自加利福尼亚农药管理局(Califomia DPR)和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观察员.工作组的任务是建立和提出一套基于统计学的规程作为从提交的田间试验数据来设定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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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 自由贸易协定 试验数据 北美 美国环保局 大田 文件 |
文章编号: | 1002-5480(2008)04-40-07 |
修稿时间: | 2007年12月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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