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费 自食恶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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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宗林
,廖运华.暴力抗费 自食恶果[J].农机具之友,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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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宗林 廖运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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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10月30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暴力抗费、行凶伤人的个体车主何兵有期徒刑两年,赔偿医药费2000元。 1996年5月16日,常宁县城关镇个体司机何兵,驾驶中巴车在城关镇载客营运。因长期拖欠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被该县交通规费征稽所查获。在征稽人员执行公务、依法扣车的过程中,何不但不配合,反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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