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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服务消过”制度建设初探——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
引用本文:孙海杰,刘丽萍,徐华姿.本科生“服务消过”制度建设初探——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J].中国林业教育,2021(2):14-20.
作者姓名:孙海杰  刘丽萍  徐华姿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服务消过”制度是指通过引导违纪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社会义工、公益事业等志愿服务活动,在达到规定察看期限和服务时数后,解除其原处分决定的制度。目前,我国各高校都已陆续开始推行处分解除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对“处分解除”概念的认识模糊不清、对处分给学生造成的重大影响认识不足以及“服务消过”的机会有限、难以保证机会均等、处分记录长期留存于个人档案等问题。而且相关研究对处分解除的程度并未具体厘定,也未就处分相关记录是否继续存留在档案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北京林业大学的本科生和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为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服务消过”意愿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和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2个主体都普遍认为处分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且赞成“服务消过”制度的实施,倾向于将“参与一定时长的志愿活动”作为处分解除的认定条件;对“服务消过”所适用违纪行为的偏好随违纪行为严重程度的上升而下降,对“服务消过”所适用处分程度的偏好随违纪处分程度的上升而下降;但在“服务消过”适用的处分程度和“服务消过”认定条件的偏好方面,2个主体间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况。因此,本科生“服务消过”制度的建设应注重学生“服务消过”意识的培养,对新生加强“服务消过”制度适用范围和执行流程等内容的宣传,指导受处分学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错误弥补、主动反思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将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动;应加强“服务消过”制度的建设,明确适用主体和范围,制定具体的执行程序规则,保证“服务消过”认定条件能够满足实质性的考察要求,并制定配套的辅助措施,协调学生、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学校各相关部门、社会等多方的关系,加强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引导和帮助,建立“服务消过”制度的试用和完善机制;应推动“服务消过”制度的落实,除了组织指导学生积极参与“服务消过”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之外,还应要求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规定,严格、公平地执行“服务消过”的实施程序和认定条件,既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只注重“服务消过”的形式而忽视“服务消过”制度的宗旨内涵。

关 键 词:本科生  违纪处分  “服务消过”  制度建设  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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