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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王存宝,刘传达,刘建灵.论滥伐林木罪的认定[J].森林公安,2002(4):25-27.
作者姓名:王存宝  刘传达  刘建灵
作者单位:1. 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局林业警察大队
2. 浙江省云和县林业局
摘    要:滥伐林木违法犯罪是森林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也是山区多发性犯罪之一。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和危害性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试从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滥伐林木罪的主体认定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农村居民滥伐自留山或者自己承包经营的

关 键 词:犯罪主体  盗伐林木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法律认定  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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