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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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存宝,刘传达,刘建灵.论滥伐林木罪的认定[J].森林公安,2002(4):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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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存宝 刘传达 刘建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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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局林业警察大队 2. 浙江省云和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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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滥伐林木违法犯罪是森林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也是山区多发性犯罪之一。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和危害性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试从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滥伐林木罪的主体认定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农村居民滥伐自留山或者自己承包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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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主体 盗伐林木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法律认定 滥伐林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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