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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不保证租赁物的约定用途——败诉
引用本文:李新敏,岳焕然.出租方不保证租赁物的约定用途——败诉[J].河南农业,2004(10):43.
作者姓名:李新敏  岳焕然
作者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摘    要:原告李某(承租方)开办"郑州滨河老年公寓",与被告(出租方)常某签订了为期三十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一年后,被告又将该老年公寓的地下室租给其妹开歌舞厅。由于歌舞厅的喧闹和噪音影响居住在老年公寓内成员的安静生活,致使原告开办的老年公寓无

关 键 词:《房屋租赁协议》  《合同法》  租赁物  约定用途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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