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不保证租赁物的约定用途——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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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新敏,岳焕然.出租方不保证租赁物的约定用途——败诉[J].河南农业,2004(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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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新敏 岳焕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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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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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李某(承租方)开办"郑州滨河老年公寓",与被告(出租方)常某签订了为期三十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一年后,被告又将该老年公寓的地下室租给其妹开歌舞厅。由于歌舞厅的喧闹和噪音影响居住在老年公寓内成员的安静生活,致使原告开办的老年公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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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屋租赁协议》 《合同法》 租赁物 约定用途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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