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面临的科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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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淑范,任笑岩,王欢,李丽娟.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面临的科技工作[J].吉林农业,2011(5):269-269,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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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淑范 任笑岩 王欢 李丽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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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四平市园林处,吉林,四平,136000 2. 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林业站,吉林,四平,136000 3. 四平市实验林场,吉林,四平,136002 4. 四平市铁西区农林水利局,吉林,四平,1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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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使集体林业的生产力获得解放。科技作为生产力的主要形式,会使林农或林业主由过去的被动推广变为主动咨询,但为更有效地发挥科技的作用,林业部门同样不能被动地停留于接待咨询上,需在各项配套改革中研究有利于林业科技开发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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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林改 林业科技 服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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