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保证”的法律分析 |
| |
引用本文: | 谢春艳.高速公路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保证”的法律分析[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1):157-160. |
| |
作者姓名: | 谢春艳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2) |
| |
摘 要: | 在高速公路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作为合作方在该协议中就特许权期限、非竞争性、税收优惠、回购事项、浮动利率、其他政策优惠等方面做出的“保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的保证,而属于特许权协议中的政府义务。该类协议中政府义务在主体、目的、法律地位、内容、程序等方面均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义务。一旦当事人就“政府保证”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方式则依《行政诉讼法》进行,其中尚需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于理而言,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亦无不可。
|
关 键 词: | 高速公路 PPP特许权协议 政府保证 非担保 合同条款 |
|
|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