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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保证”的法律分析
引用本文:谢春艳.高速公路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保证”的法律分析[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1):157-160.
作者姓名:谢春艳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2)
摘    要:在高速公路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作为合作方在该协议中就特许权期限、非竞争性、税收优惠、回购事项、浮动利率、其他政策优惠等方面做出的“保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的保证,而属于特许权协议中的政府义务。该类协议中政府义务在主体、目的、法律地位、内容、程序等方面均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义务。一旦当事人就“政府保证”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方式则依《行政诉讼法》进行,其中尚需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于理而言,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亦无不可。

关 键 词:高速公路  PPP特许权协议  政府保证  非担保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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