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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坠河身亡,所有区域内的镇政府和村委会应担责吗?
摘    要: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八灶村一读者来电咨询:2009年2月1日下午,78岁的农村老汉赵某骑自行车路经八灶村普达路通城河桥,在行至桥面2/3处时,突然连车带人掉入河中,被村民救上岸并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的亲属认为,事发的通城河桥是公共设施,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时该桥梁负有管理义务.对赵某坠河身亡事件应担责。请问赵某的亲属有权向八灶村村委会和川沙新镇政府要求赔偿吗?

关 键 词:村委会  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共设施  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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