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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17条第一款的司法实践运用
作者姓名:
李印
赵云鹏
摘 要:
<担保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有权拒绝.由此看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质,即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力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关 键 词:
《担保法》
一般保证
司法实践
保证合同
约定
债务人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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