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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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统称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统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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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植物检疫条例》 农业植物检疫 浙江 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植物检疫 检疫机构 生态环境 生产安全 林业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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