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或分两种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24小时内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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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洋.食品召回或分两种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24小时内召回[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8):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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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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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期,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即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一般召回,即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问题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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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召回 健康损害 生产经营者 小时 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 无害化处理 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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