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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户土地经营权退股条件制度的构建——以河南省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为例
引用本文:杨红朝,姚睿.论农户土地经营权退股条件制度的构建——以河南省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3(4):23-27.
作者姓名:杨红朝  姚睿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自国家实施农用地“三权分置”以来,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其中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流转方式,退股条件制度的建构有利于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退出程序。河南省各地的入股模式各具特色、类型多样,但关于退股条件认定缺乏具体的理论依据。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部分展开对退股条件制度的设计,同时明确提出具体的时间条件,建议未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中增加农户退股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制度,并分别从基本条款和兜底条款两方面细化规定,以全面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平衡农户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从而保障农村土地实现高效流转、合理利用、有序退出。

关 键 词:土地经营权入股  农户退股条件  三权分置  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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