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东盟国家民事司法协助的缺陷与完善——基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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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学鹏.我国与东盟国家民事司法协助的缺陷与完善——基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背景[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8,27(2):8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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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学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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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交流不可避免产生法律冲突,就需要司法权介入。而司法权具有属地性,任何一国的司法机关,其司法权的行使只能限于本国境内,否则就可能侵犯外国主权,因此,只有加强中国与东盟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通力合作,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便利,才能高效快捷地解决国际民事交往中出现的各类案件,从而有效解决争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民事司法协助应当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惠原则、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鉴于我国与东盟国家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诸多问题:现存的司法协助条约自身存在不足,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组织形态和法律机制的限制,司法协助途径复杂,应当从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入手,加以规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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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带一路 东盟 司法协助 互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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