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概念的界定——《森林法》抑或《物权法》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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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华.林权概念的界定——《森林法》抑或《物权法》的视角[J].福建农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6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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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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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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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C820008); 北京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BLRW200936); “我国森林法修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RW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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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林权的界定,《森林法》与《物权法》有所不同。《森林法》将森林视为立体结构的自然资源,故而将林权定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称。而《物权法》则将森林资源视为土地资源的一种,将其归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在《森林法》修订中,可以将林权界定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其客体包括林地与林木,而内容包括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下资源所有权以及森林景观开发权等。在具体语境下,应对具体的林权所指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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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 自然资源 土地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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