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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要带头遵守《水土保持工作条例》—耀县水泥厂人为水土流失的调查报告
引用本文:向立,安国栋,牛金成,杨恭正.国营企业要带头遵守《水土保持工作条例》—耀县水泥厂人为水土流失的调查报告[J].水土保持通报,1987(4):54-57.
作者姓名:向立  安国栋  牛金成  杨恭正
作者单位:陕西省铜川市和耀县水土保持联合调查组;陕西省铜川市和耀县水土保持联合调查组;陕西省铜川市和耀县水土保持联合调查组;陕西省铜川市和耀县水土保持联合调查组
摘    要:国营大型先进企业耀县水泥厂,在矿山生产中,对于剥离的大量黄土、山皮,没有采取有效的拦挡措施,造成泥沙下泄,淤积水库,掩埋农田,影响交通,增加河道含沙量,危害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陕西省颁布的《关于制止开荒和在采矿、筑路等基本建设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暂行规定》,给予罚款20万元的处理。这笔罚款,一部分交给当地居民,补偿部分损失,另一部分交当地水土保持部门,用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并要求厂方在今后的矿山生产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预防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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