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要依法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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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淑娟,杨平新.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要依法签订[J].农村.农业.农民,2008(3):F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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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淑娟 杨平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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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农村.农业.农民》记者 [2]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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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尉氏县岗李乡胡家村由于人口少,村办小学在2004年并入榆林村小学,原有的小学操场235亩经村委两委研究决定作为两处宅基地,划给胡尚国、胡大海两家承包,并签订了60年的承包合同。困胡尚国在其承包地拉砖引起部分群众的反对,从而引起了对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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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包合同 集体土地 尉氏县 小学 宅基地 承包地 分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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