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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要依法签订
引用本文:杨淑娟,杨平新.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要依法签订[J].农村.农业.农民,2008(3):F0002.
作者姓名:杨淑娟  杨平新
作者单位:[1]《农村.农业.农民》记者 [2]不详
摘    要:尉氏县岗李乡胡家村由于人口少,村办小学在2004年并入榆林村小学,原有的小学操场235亩经村委两委研究决定作为两处宅基地,划给胡尚国、胡大海两家承包,并签订了60年的承包合同。困胡尚国在其承包地拉砖引起部分群众的反对,从而引起了对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

关 键 词:承包合同  集体土地  尉氏县  小学  宅基地  承包地  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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