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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三总量”控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正> 吉林、内蒙、黑龙江省(自治区)林业厅,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大兴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条院国发1990]66号文件关于“严格按照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采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和“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要分别进行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林业部1993务院国必发1990]66号文件关于“严格按照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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