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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种子法》的几点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孙明涛,鲁莉,蔡俊年,李杰.对现行《种子法》的几点修改建议[J].作物品种资源,2013(11):27-28.
作者姓名:孙明涛  鲁莉  蔡俊年  李杰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种子管理站,274025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护和利用种质资源,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完善,种业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的确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种子法》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种子监管工作的需要和推动种子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根据近几年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对现行《种子法》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关 键 词:《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改建  种子产业  市场经济秩序  种质资源  品种选育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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