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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引用本文:刘司法,秦海生.更正[J].中国农机监理,2004(1):48-48.
作者姓名:刘司法  秦海生
摘    要:四、农机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标的合同名称,如农村机耕承修合同、农机推广项目实施合同等。合同标的,即农机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甲、乙、丙各方当事人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或自然人)姓名等。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条款这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应详细载明。标的数量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计量标准。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计量。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计量。以上标准都没有的按合同双方(多方)商定的标准执行。3.价款或酬金完成一定的工作或者劳务的,须明确工作量、工…

关 键 词:农机行政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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