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 |
| |
引用本文: | 刘司法,秦海生.更正[J].中国农机监理,2004(1):48-48. |
| |
作者姓名: | 刘司法 秦海生 |
| |
摘 要: | 四、农机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标的合同名称,如农村机耕承修合同、农机推广项目实施合同等。合同标的,即农机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甲、乙、丙各方当事人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或自然人)姓名等。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条款这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应详细载明。标的数量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计量标准。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计量。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计量。以上标准都没有的按合同双方(多方)商定的标准执行。3.价款或酬金完成一定的工作或者劳务的,须明确工作量、工…
|
关 键 词: | 农机行政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违约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