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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未审先推的危害、成因与对策
引用本文:高启欣,宋彩霞,赵连璧,孙泽伟.新品种未审先推的危害、成因与对策[J].种子科技,2004,22(5):260-261.
作者姓名:高启欣  宋彩霞  赵连璧  孙泽伟
作者单位:即墨市农业局执法大队,山东,即墨,266200
摘    要:种子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优良品种、优质种子可以造福一方农民,发展一个产业,振兴一个民族.反之,假劣以及未经审定的种子不仅影响农业产量,伤害农民利益,甚至会贻误国民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种子的审定以及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规定,但是近年来,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的现象不断发生并屡禁不止,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做粗浅分析.

关 键 词:中国  农作物新品种未审先推现象  危害  成因  《种子法》  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
文章编号:1005-2690(2004)05-0260-02
修稿时间: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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