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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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守林,王彦丽,张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J].北方牧业,20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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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守林 王彦丽 张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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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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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上接2016年第1期)三、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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