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 :我们镇今年修一条外环路 ,铺路基用的砂石料由镇统一按人口分给各村 ,由村民拉垫。我们村里有两条小河 ,河道内有些砂石料资源。村民自己按其田边界限划分了河道的经营段 ,即河道边的农田属哪个村民组 ,河道的砂石料也归哪个组经营。各村民组将所经管的砂石料按每立方米1~1 5元的价格卖给拉砂石者 ,钱归村民组集体所有。请问 :河道内的砂石资源到底应该归谁经营?村、镇两级可否本着有利于水土保持的原则 ,统一规划 ,统筹安排河道的砂石资源?东港市小甸子镇小甸子村孙连柱孙连柱同志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规定 ,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因此你村两条小河应由东港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河道砂石属国有资源 ,开采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行洪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 ,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并领取由其发放的采砂许可证方可开采。因此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这两条小河的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东港市河道主管机关办理采砂审批手续 ,并按规定交纳采砂管理费。村、镇两级无权统筹安排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计划。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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