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系全日制用工。由于我认为公司对自己并不信任,同事之间勾心斗角,感觉没有用武之地而心存压抑,遂想到"跳槽",特别是在五个月前尤为强烈。恰在那时,公司附近一家单位看中了我的才能,想将我"挖"过去,于是彼此一拍即合。我随即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尚有两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并立马前往另一单位上班。不料,一周后,公司即找到我和我的新工作单位,要求赔偿36000余元损失,理由是我突然离去,已导致所负责的生产线连续七天被迫停工。因遭拒绝,公司遂提起了诉讼,而法院于近日作出的判决却没考虑我已有辞职报告在先,照样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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