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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防疫中的补偿机制
摘    要:《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款同时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就确定了在动物防疫中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以充分考虑到养殖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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