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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植物检疫法应考虑的一些基本内容
引用本文:
叶祖融.制订植物检疫法应考虑的一些基本内容[J].植物检疫,1987(4).
作者姓名:
叶祖融
摘 要:
1.要简单明了而全面的阐明立法的宗旨。2.本法的名称。倘若是取代老法规的,则应说明被取代的法规名称。3.应指明执掌本法的部以及协作的政府部门。例如:由农业部执掌,海关和邮政部门协作。4.所有必要的名词术语应有明白而准确的定义。5.本法的权限包括:(a)进口检疫,(包括在到来中的进口)。(b)出口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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