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第一条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第二条安委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安委会设立秘书处,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日常工作。第四条安委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守科学道德;(二)具有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安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一项或多项专业背景,熟悉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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