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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续)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

关 键 词:畜禽养殖  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条例  污染行为  养殖废弃物  综合整治  污染防治设施  监督检查  组织建设  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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