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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应是建设幸福企业的倡导者和践行者
引用本文:何伟东.工会组织应是建设幸福企业的倡导者和践行者[J].新农村(黑龙江),2014(6):3-4.
作者姓名:何伟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50028
摘    要:在企业中,工会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群体性组织。在工会工作中,依据《工会法》所赋予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其宗旨是为了满足员工幸福感的需要。故而,建设幸福企业,并作为忠实倡导者和积极的践行者,则是工会工作的应有之义。 工会是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根本代表,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是工会工作的崇高宗旨,更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会的群众组织群众性质,决定了工会工作必须坚决去除行政化倾向。要坚决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坚持为职工提诉求,谋福祉。要在维权中上下工夫,努力争取党政支持。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它表现为人们在生活满意度基础上的一种维权心里体验。对一个企业而言,企业职工幸福感指数的高低,实际是反应职工思想意识,精神状态好坏和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的强弱程度,是企业发展质量的重要评价指导,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 键 词:企业职工  工会组织  职工积极性  工会工作  群众利益  《工会法》  合法权益  工人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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