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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抵偿工资违法
作者姓名:孙爱民  刘乃军
作者单位:北票市人民法院
摘    要:2002年3月6日,张某等7人到一建筑工程队打工,双方签订了用工合同,其中约定:"建筑工程队每月月底支付工资,如确实困难,可向工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实物,抵偿工资."

关 键 词:劳动用工合同 工资 《劳动法》 货币形式 以实物抵偿工资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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