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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措施
引用本文:李胜利,贺洪君.提高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措施[J].养殖技术顾问,2014(11):332-332.
作者姓名:李胜利  贺洪君
作者单位:1. 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畜牧中心 161200
2. 黑龙江省富裕县畜牧兽医局 161200
摘    要:1强化执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关 键 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  动物疫病预防  主管部门  防疫队伍建设  动物防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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