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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2006年4月4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布第632号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仅保留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能力。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第632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有机磷农药登记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农业部办公厅  高毒农药  甲胺磷  登记工作  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高毒有机磷农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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