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草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少量草种有剩余的,在乡(镇)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登记备案。草种生产企业自营草种的,不需登记备案。第三条草种经营登记备案,必须遵守《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从事草种经营,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房、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不准在露天存放草种。第五条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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