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以意思表示规则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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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珍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以意思表示规则为核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156-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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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珍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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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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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入手,《公司法》16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不是当事人行为能力、标的问题。因此,判断对外担保的效力应遵循意思表示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过程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形成对外担保意思,由法定代表人向外做出意思表示。无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应据动机错误的效力规则确定其效力。有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属于典型当事人错误,可纳入表示内容错误。由于界定赔偿责任时,须考虑相对人的过错,相对人过错取决于其审查义务,应限制相对人只是形式审查公司章程与担保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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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对外担保 意思表示错误 缔约过失 审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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