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 规程要求 <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 (DL493- 92)6.20条规定 : 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与房顶的垂直距离 , 应保持在 2.5 m以上 , 对建筑物的水平距离 , 应保持在 1.25 m及以上 . <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 (79水电规字第 6号 )第 6条规定 : 导线边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 1~ 10 kV不应小于 1.5 m, 35 kV不应小于 3.0 m. 第 8条规定 : 线路下面的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 1~ 10 kV不应小于 3.0 m, 35 kV不应小于 4.0 m.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 12条规定 :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 (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 )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 , 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 虽然国家电力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与电力线路的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 , 在电力线路下面建房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但还是有人无视这些规定 , 违规建房 , 以致因在房顶上触及电力线路发生的触电伤亡事故屡有发生 , 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 , 对国家、集体也造成一定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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