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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保护
引用本文:张文进,阎安,刘锦锋.浅议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保护[J].种子科技,2006,24(1):14-15.
作者姓名:张文进  阎安  刘锦锋
作者单位:盐城市农林局,江苏,盐城,22400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一二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皆给予明确的定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审定,使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市场化运作秩序比较混乱。本文就种子市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谈一些认识。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非主要农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法》  《商标法》  农作物品种  《专利法》  农作物新品种  配套法规
文章编号:1005-2690(2006)01-0014-02
收稿时间:2005-12-07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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