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鹿特丹公约》名单中有关农药的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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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厚斌,马进,任晓东,陈铁春.出口《鹿特丹公约》名单中有关农药的注意事项[J].农药科学与管理,2004,25(5):40-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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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厚斌 马进 任晓东 陈铁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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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026 2. 浙江省义乌市环保局,浙江,义乌,3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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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列入《鹿特丹公约》名单中的农药品种有2、4、5-涕、艾氏剂、敌菌丹、氯丹、杀虫脒、乙酯杀螨醇、滴滴涕、狄氏剂、地乐酚和地乐酚盐、1,2-二溴乙烷、敌蚜胺、六六六、七氯、六氯苯、林丹、汞化合物(包括无机汞化合物,烷基汞化合物和烷氧烷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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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鹿特丹公约》 农药贸易 出口贸易 中国 国家环保局污控司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久效磷 林丹 甲基对硫磷 对硫磷 |
文章编号: | 1002-5480(2004)05-00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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