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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鹿特丹公约》名单中有关农药的注意事项
引用本文:吴厚斌,马进,任晓东,陈铁春.出口《鹿特丹公约》名单中有关农药的注意事项[J].农药科学与管理,2004,25(5):40-42,44.
作者姓名:吴厚斌  马进  任晓东  陈铁春
作者单位: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026
2. 浙江省义乌市环保局,浙江,义乌,322000
摘    要:列入《鹿特丹公约》名单中的农药品种有2、4、5-涕、艾氏剂、敌菌丹、氯丹、杀虫脒、乙酯杀螨醇、滴滴涕、狄氏剂、地乐酚和地乐酚盐、1,2-二溴乙烷、敌蚜胺、六六六、七氯、六氯苯、林丹、汞化合物(包括无机汞化合物,烷基汞化合物和烷氧烷基及

关 键 词:《鹿特丹公约》  农药贸易  出口贸易  中国  国家环保局污控司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久效磷  林丹  甲基对硫磷  对硫磷
文章编号:1002-5480(2004)05-0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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