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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林丹注册使用和最大残留限量
引用本文:周正修,张国光,高大新,韩广珠,姚建仁,赵静,郑永权,焦淑贞,王政国.国外林丹注册使用和最大残留限量[J].农业环境与发展,1990(1).
作者姓名:周正修  张国光  高大新  韩广珠  姚建仁  赵静  郑永权  焦淑贞  王政国
作者单位:天津大沽化工厂,天津大沽化工厂,天津大沽化工厂,天津大沽化工厂,中国农科院植保所,中国农科院植保所,中国农科院植保所,中国农科院植保所,中国农科院植保所
摘    要:林丹已在世界上104个国家和地区登记注册使用。但是由于林丹在环境中的残留期相对比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长,也影响它的登记注册,甚至禁止进口。本文对林丹在国外登记注册情况,有关条款变更的背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原则,和各国最大残留限量值不一致的原因,作了较全面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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