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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戈乡的《微型电动机具使用规定》
引用本文:冯成华.罗戈乡的《微型电动机具使用规定》[J].农村电工,1995(6).
作者姓名:冯成华
作者单位:四川省蓬溪县电力公司
摘    要:蓬溪县罗戈乡是撤并后的新建乡。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用电的普及,微型电动机具逐渐增多,为农民抽水灌田提供了方便,但由于管理未跟上,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时有发生。该乡针对这一薄弱环节,在认真做好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的同时,积极和当地管电组织商讨安全用电对策,制定和实施了微型电动机具的使用、管理七条规定。其内容:一是联户或个人购买的电动机具,必须向乡电管站申报、登记、注册、经供电部门批准发证后,村电工方能安装搭火用电;二是凡购买三相、单相电动机的用户,必须交供电部门严格检查,不合格者停止使用。严禁使用断线、残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三是不准带电搭火,不准挂钩用电,不准用树、竹作电杆。电源线对地距离应保持在3米以上。必须使用配电盘和计量装置;四是严禁带电搬迁机具或检修。凡违章操作造成人、畜伤亡或其他损失的,一律由机手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五是严禁私自搭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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