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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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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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卫生质量和食用安全,促进禽肉出口,结合《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出口肉禽《禁用药物名录》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见附件1、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企业将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药物名录》中的药物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以外的药物的肉禽直接用于出口或加工禽肉出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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